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演出单位和演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强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传播交流推广,让精品剧目演起来、演出市场热起来、老百姓乐起来,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湖北省演出经营单位(含剧院、剧场)引进国内外精品剧目来我省演出和推介湖北优秀剧(节)目参加省内外重要演出活动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各类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性演出资质的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2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
(三)申报单位须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自觉抵制违法失德艺人和违法失德行为,无意识形态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重大违法犯罪及严重失信记录。
(四)演出经营活动须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修订)及其《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修订)组织开展,无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经营规模、经营业态、服务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补贴范围
(一)引进国内外精品剧目来湖北演出。主要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等全国性重要奖项获奖剧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新时代现实题材创作工程、历史题材创作工程、时代交响——中国交响音乐作品创作扶持计划、中国杂技艺术创新工程等系列工程入选作品和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资助项目,国外经典剧目等。
(二)推介湖北优秀剧(节)目在省内外演出。主要包括我省荣获国家级奖项及入选国家级工程项目的舞台作品,参加全国艺术节会(展演)入选作品,省外重要演出交流活动特邀作品,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举办的湖北艺术节、湖北地方戏曲优秀剧目展演、湖北黄梅戏(楚剧、花鼓戏)艺术节等优秀舞台作品展演巡演活动,湖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湖北省重点题材创作扶持工程等入选作品。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补贴经费参考《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剧(节)目演出支出费用(含合同签订演出费、舞台设备运输费、演职人员差旅费、宣传费等)综合计算。
(一)引进国内外精品剧目来湖北演出:演出两场及两场以上,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两场演出费用的60%,且不高于60万元;演出一场,补贴不超过单场演出费用的60%,且不超过60万元。
(二)推介湖北优秀剧(节)目在省内外演出:省内演出剧(节)目每场补贴不超过10万元、省外演出剧(节)目每场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个剧(节)目最多补贴两场。
两类演出活动,原则上惠民票售票率应当不低于20%(原则上票价不高于100元)、实际售票率应当不低于65%、且上座率应当不低于70%。
第五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演出申报项目须为上一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月已完成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演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3.项目演出合同
4.演出节目单
5.出票明细
6.项目宣传资料
上述申报材料须用A4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三)申报程序
坚持谁举办谁申报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利用自有平台和媒体矩阵加强剧目和演出活动宣传,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走进剧场(剧院)享受文化产品,激发演出市场消费活力。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全程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演出活动期间对售票、演出、上座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不予补贴。经查实,如有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追缴项目补贴经费,取消该单位三年申请补贴资格,并追溯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补贴名单确定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实施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