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有效
有效期:2019.4.1——2024.12.25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各行业单位: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4月1日
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
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了持续推进我市文明旅游工作开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为目标,采取多种方法和形式,有效促进旅游者文明出游,树立文明旅游良好形象,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
行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旅游局
颁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了解纳入旅游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界定范围,熟悉“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采集报送程序等,自觉主动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和市民文明旅游素质提升工作而努力。
(二)加强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警示宣传
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多方位加强宣传,让游客知晓。各旅行社(分社)要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开好旅游行前说明会,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规范,对出游常见不文明行为以及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社会风俗、民族习惯进行教育告知,促进市民出游文明素质提升,积极营造“文明旅游”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
“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主要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核实信息时,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报游客本人,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四)完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和完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体制,对于不同渠道提供的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留存图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上报须及时、准确、真实,每条信息都要由见证人、企业负责人、风景旅游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有游客准确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同时,加强与宣传部、统战部、法院、公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拓宽监督渠道,共享资源,在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记录采集、追责处罚等方面联合行动,推动游客不文明行为热点难点问题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设置网络专栏。在“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中设置“游客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信箱,在全市旅游行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信息采集和核实。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从主流媒体的报道、旅行社及导游举报和其他社会举报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线索,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进行调查核实,核实信息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报游客本人,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经核实后,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入本辖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汇总和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报送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进行审核,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入“黄石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对“黄石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暂行办法》是贯彻实施《旅游法》关于文明旅游规定的有效途径,也是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有效落实。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要建立“游客不文明行为”工作制度,做到“两及时、两主动”:及时发现情况、及时核实游客身份,主动劝阻纠正、主动报送信息。
(三)广泛宣传,积极部署。加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文明旅游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文明旅游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要把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纳入全市旅游监管和市场检查工作的范围,明确检查标准,细化检查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确保《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稳步推进。
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