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牌子。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协调监督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为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 管理的执法机构,副县级,依法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负责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案件的查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内设综合科、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执法四大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督查大队)6个含有执法岗位的队(室),目前在岗人员26人,其中执法人员18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 | 0 | 13 | 1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1 | 5 | 0 | 0 | 1 | 42 | 22.3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 384 | 384 | 384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0 | 5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行政处罚共42宗,其中警告12宗、罚款13宗、没收违法所得10宗、责令停产停业1宗、责令关闭5宗、其他行政处罚(取缔)1宗,罚没金额共计22.3万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384件,行政检查57宗。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始终检查执法流程、执法行为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专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活动。具体法制依据见附件。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受理12345热线、群众来访等各类投诉举报60件,办结60件。其中退赔结案15件,共退赔金额3.65万元。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附件: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依据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度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依据
一、娱乐场所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娱乐场所内游戏项目内容不合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内有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演出市场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营业行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三、出版物、印刷市场
(一)邮寄非法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二)涉嫌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要求到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三)从事发行非法出版物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镜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四)没有履行印刷相关手续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第二十九条的处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旅游业市场
(一)合同载明不清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载事项:……(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五、体育市场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