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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营业性演出管理的工作提示

来源: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0-08-13 10:08

近期,我局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些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情况下,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违反了国家关于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存在一定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营业性演出市场,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优化我市文旅市场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住建领域及其他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加快发展,特作工作提示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或者以其他营利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二)凡是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事先向文化行政部门报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请合法主体主要指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市级文化部门审批涉外演出和涉港澳台演出;县市区文化部门审批内地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执法部门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进行严厉查处。
(三)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2、负责演出节目内容;
3、负责演出场地和演出现场管理;
4、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5、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6、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7、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四)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必须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前做好大型群众活动协调工作。
(五)在举办营业性演出前,要经过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提前做好防控预案,制定科学可行的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健康管理,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常态化市场管控,确保我市演出市场稳定有序。
请各演出举办单位严格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促进我市营业性演出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