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近年来,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快速发展,在丰富文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内容及安全隐患。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
(一)明确经营范围。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二)实行告知性备案。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二、坚守底线,规范经营
(三)严格内容管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五)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六)强化诚信守法经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加强内容自审和从业人员培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八)明确职责分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九)加强协同监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设置政策过渡期,引导场所合规经营
(十)开展自查自纠。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完善经营资质,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建立内容自审制度,积极整改并消除消防等安全隐患。各部门应当利用政策过渡期加强政策宣传,用好各级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平台,发挥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作用,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
(十一)开展排查摸底。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在摸底排查中发现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者未履行适龄提示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应当责令经营单位改正并停止使用有关剧本脚本。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上报文化和旅游部。
(十二)开展专项检查。过渡期后,各地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处置。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督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5日
02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7日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出台了《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五部委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五部委通知》的背景?
近年来,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快速发展,在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就业、丰富文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色情、血腥、暴力、灵异等不良内容,以及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和家长呼吁加强对剧本杀、密室逃脱监管。相关协会和企业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企业扩大投资增强政策预期。上海、辽宁等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先行将密室剧本杀纳入监管,各地希望尽快出台全国的政策。
二、《五部委通知》主要内容?
《五部委通知》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明确经营底线红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协同监管,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二是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主体责任,明确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守法经营、行业自律等五方面要求;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四是设置政策过渡期,让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利用一年的政策过渡期,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合规化经营。
三、《五部委通知》有哪些创新措施?
《五部委通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定制适应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对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一是摒弃传统的准入管理,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视野,监管重点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创新并大幅简化优化备案程序,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大幅压减备案时间和成本;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划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底线红线,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主体责任;
四是坚持协同监管,明确五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设置政策过渡期,引导企业利用过渡期政策窗口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合规化经营。
四、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如何备案?
政府部门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和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监管视野。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场所经营地址以及正在使用的剧本脚本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即可完成备案工作,只要提供故事梗概而不需要提交剧本脚本每页内容;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需要再次提交剧本脚本名称等清单基本信息进行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不见面办理。备案平台近期将正式启用,文化和旅游部将同步制定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五、如何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
《五部委通知》坚持正面引导和加强监管并重。
一是坚持正确导向,要求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
三是划出内容红线,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诉求反映强烈。《五部委通知》采取适龄提示、限时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二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在政策过渡期如何自查自纠?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开展自查自纠:一是依法将经营范围调整为“剧本娱乐活动”;二是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对剧本脚本进行内容自审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自行下架;三是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四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03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市场函〔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制定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纳入文化和旅游市场工作全局予以统筹谋划和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场所版)》(见附件2)发放给每个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并督促其张贴在场所显著位置。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1.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docx
2.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场所版).docx
附件1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各项防控措施。
(二)坚持科学防控。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科学动态调整剧本娱乐经营场所防控策略和措施。
(三)坚持精准防控。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精准防控,原则上不对全辖区、全行业实行“一刀切”。
二、基本要求
疫情低风险地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接待消费者人数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属地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区域的,暂停营业。
三、防控措施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要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场所防控要做到“三有五做好”,人员防护要做到“三有三加强”。
(一)场所防控
1.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和防疫物资储备
(1)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场所要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明确防控责任人。
(2)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场所要制定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要有属地社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有防护物资设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在电梯口、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2.加强环境消杀防控
(1)做好定期清洁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走廊、门把手、扶梯扶手、前台、座椅、洗手间等高频接触物体),每天清洁消毒两次以上;加强对场景、桌椅、换装间的清洁消毒,每场剧本娱乐活动结束后都应进行及时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2)做好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时,其卫生质量、运行管理、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等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WS6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的要求。
(3)做好科学餐饮。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错峰用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提倡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
(4)做好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5)疫情出现后做好专业消杀和卫生学评价。所在区(县)发生本土疫情,场所应严格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采取暂停营业或者控制人流等措施。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时,场所应当立即停业封闭,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隔离和流调。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消费者防护
1.有入口检测措施。入口安排专人值守,落实佩戴口罩、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码、实名登记等措施。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
2.有预约消费和管控分流措施。控制消费者数量和停留时间,防止人员聚集。加强场所巡查,提醒消费者全程正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3.有安全距离措施。在前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
(三)员工防护
1.加强疫苗接种。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符合加强免疫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接种,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2.加强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加强员工健康培训,员工进入场所应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码。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体温异常者或出现可疑症状的,必须及时就医,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3.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用手触摸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触摸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咳嗽礼仪,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弄湿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外出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正常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例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疑似病例确诊的,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至文化和旅游部。
(二)压实防控责任。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指导和宣传,做好政策传达;压实场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督促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附件2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场所版)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场所防控要做到“三有五做好”,人员防护要做到“三有三加强”。
一、场所防控(“三有五做好”)
(一)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和防疫物资储备
1.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场所要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明确防控责任人。
2.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场所要制定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要有属地社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有防护物资设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在电梯口、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二)加强环境消杀防控
1.做好定期清洁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走廊、门把手、扶梯扶手、前台、座椅、洗手间等高频接触物体),每天清洁消毒两次以上;加强对场景、桌椅、换装间的清洁消毒,每场剧本娱乐活动结束后都应进行及时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2.做好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空调通风系统使用
时,其卫生质量、运行管理、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等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WS6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的要求。
3.做好科学餐饮。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错峰用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提倡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
4.做好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5.疫情出现后做好专业消杀和卫生学评价。所在区(县)发生本土疫情,场所应严格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采取暂停营业或者控制人流等措施。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时,场所应当立即停业封闭,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隔离和流调。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消费者防护(“三有”)
1.有入口检测措施。入口安排专人值守,落实佩戴口罩、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码、实名登记等措施。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
2.有预约消费和管控分流措施。控制消费者数量和停留时间,防止人员聚集。加强场所巡查,提醒消费者全程正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3.有安全距离措施。在前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
三、员工防护(“三加强”)
1.加强疫苗接种。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符合加强免疫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接种,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2.加强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加强员工健康培训,员工进入场所应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码。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体温异常者或出现可疑症状的,必须及时就医,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3.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用手触摸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触摸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咳嗽礼仪,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弄湿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外出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正常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
四、落实报告制度
发现疑似病例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疑似病例确诊的,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至文化和旅游部。
04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 《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的通知
市场函〔20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发了剧本娱乐活动备案系统模块,并已于近期启用。为进一步做好剧本娱乐活动备案工作,编制了《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2年7月8日
附件
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剧本娱乐活动的备案。备案性质为事后告知性备案,即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符合申报要求,就予以备案。
二、申请事项
剧本娱乐活动备案。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备案要求
(一)备案单位为已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自经营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将场所和剧本脚本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 //ccm.mct.gov.cn,以下简称“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三)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已备案的剧本脚本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四)备案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原备案部门实施变更或注销标记。
五、备案材料
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模式。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信息
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类型、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营场所名称、地址、面积、楼层等信息。
上传材料:
1.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上传体现剧本娱乐活动场景、道具的照片或视频(限单个文件50M以内的f1v、png、jpg、jpeg、bmp、pdf、mp4且总数不能超过10 个)。
(二)剧本脚本信息
填写剧本脚本名称、版号/书号(非必填,有版号书号的应填写)、作者、版权来源、主题、类型、类别、主要内容、适龄范围(12+,16+,18+)、委托办理人信息等。
备注: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
2.版权来源选择自主原创、版权方授权;
3.剧本脚本类型为桌面剧本、沉浸式剧本(实景场地)、密室逃脱;脚本主要指密室逃脱的故事背景、人物介绍、对白等文字材料;
4.剧本脚本类别为盒装、城市限定、全国独家、城市独家或者其他;
5.剧本脚本主题为现实、历史、架空、革命、欢乐、情感、悬疑、益智或者其他;
6.拟备案剧本脚本数量较多的,可在平台下载EXCEL表,填写后批量导入。
(三)连锁企业信息
连锁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简化备案手续。母公司或总公司备案过的剧本脚本信息,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选择添加,不用重复备案。
(四)自审相关信息
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并做出自审承诺。
六、备案证明
备案通过后,平台自动生成“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包含备案号、经营单位名称、场所名称、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次备案日期和备案电子标识等内容。备案电子标识为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可查看已备案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及剧本脚本信息。备案单位下载“备案登记证明”后,使用A4 纸自行打印。
七、备案变更
(一)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选择变更项(经营单位名称、类型、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填写变更信息即可。
上传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上传新的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二)内容实质性变化
同一剧本脚本变更的,选择变更项、填写变更信息;新增剧本脚本的,除不用填写场所等主体信息外,与初次备案填报方式基本相同,也可批量导入。
(三)连锁企业变更
连锁企业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因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更新剧本脚本备案信息后,子公司或分公司无需进行变更操作;子公司或分公司使用母公司新增剧本脚本的,需要进行添加操作。
(四)停止运营剧本脚本
不再运营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及时在平台“剧本库”内对该剧本脚本进行停止运营标注操作。
八、报备流程
(一)备案单位进行注册,按照平台要求录入信息并上传备案材料;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单位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若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有问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平台内互动消息告知备案单位信息填报错误或上传材料不合格之处,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补充修改;
(四)材料齐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由系统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九、其他要求
(一)已备案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在场所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登记证明”。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单位名称、场所名称、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下载变更后的“备案登记证明”,并替换原“备案登记证明”悬挂或者张贴于场所显著位置。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信息发生变动、剧本脚本内容实质性发生变化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平台进行备案。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改做他用、人员设备已清空或失去场所使用权等确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平台进行标注清理(在查询页面查询到经营主体并点击按钮进行标注)。
(四)“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操作手册”可点击平台右上角的 “操作手册”处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