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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节日提醒

   时间:2021-04-29 17:46

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节日提醒:

切莫让“低价游”破坏出游好心情

编者按:近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不合理低价游”十大投诉典型案例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这些案例以涉事游客的亲身经历来警示游客,“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披着“便宜”“超值”“天上掉馅饼”等美好的“外衣”,实际却暗藏着损害游客利益的陷阱。同时,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导致消费者最后存在维权难、投诉无门等情况。五一假期临近,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此提醒市民朋友,要擦亮双眼,增强对“不合理低价游”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识别能力,抛却贪图便宜的心理,理性消费,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不合理低价游”案例

案例一: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 游客周某投诉,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周某一行5人“零团费”港澳六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经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该旅行社以奖励“某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共组织197名中老年人赴港澳旅游。其中,55岁以下的中老年人每人团费0元,5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团费380元,且该社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带领游客购物获取收益。经调解,该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款9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健身舞比赛”“广场舞大赛”“红歌大赛”等名义组织的低价游,此类产品一定是通过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获益的。

案例二: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低价游 游客杨某投诉,广西北海某旅行社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杨某一行3人“零团费”参加桂林三日游。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26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经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款26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旅游是陷阱,广大游客要警惕不法商家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的低价游。

案例三:街头揽客低价游 游客龚某投诉,在厦门客运站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厦门一日游,团费原价198元,优惠价98元,合同约定参观十余个景点。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安排购物,龚某共消费600余元。经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龚某7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街头揽客莫轻信,低价旅游不靠谱,游客参团旅游要到正规旅行社门店报名。

案例四:通过搜索引擎网站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刘某投诉,在某知名搜索引擎网站搜索排名靠前的旅游线路,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庆黄金周厦门五日游,团费800元,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行程中,导游以景点限流为由擅自变更行程,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该旅行社除通过搜索引擎网站组织低价游外,还存在向其他旅行社“买团”组织低价游问题。经调解,旅行社按刘某要求更换导游,并严格按原计划行程约定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不良商家会设置山寨网页,配上精美的旅游照片及虚假评论文字,再利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功能进行引流。游客要警惕此类低价游,在正规平台报名出游。

案例五: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李某投诉,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荆门赴厦门纯玩五日游,团费88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其带到购物店,诱骗、强迫购置玉器5万余元。经湖北省荆门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5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团出游时,不要一味追求低价格产品,要选择网评较高的线路产品。   

案例六:团费明显低的低价游 游客张某投诉,在苏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昆明五日游,团费198元。行程前,张某得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系违法行为,故诉求旅行社全额退款。经原苏州市相城区旅游局调解,旅行社与张某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向张某退回全部团款。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要理性报团出游,自觉抵制团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团。

案例七:通过购物获利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王某投诉,在南京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宜兴五日购物团,团费0元。在约定的行程外,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王某共消费500元,所购商品严重质价不符。经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款5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零团费”旅游团获利的途径,基本是通过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

案例八:通过自费项目获利的零团费出境旅游团 游客吴某投诉,其一行5人在南宁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国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在行程外另行强制游客参加每人880元的自费项目,包括泰拳表演、水果升级餐、燕窝餐、歌舞宴等。经原南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出境“零团费”旅游团获利的途径主要是导游诱导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高额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案例九:交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谢某投诉,在昆明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西双版纳七日游,团费0元,但需要先行交纳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强迫游客在安排的购物店购物,因谢某拒绝购物,导游对其进行恐吓和言语辱骂,并告知不购物就不退押金。经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向谢某致歉,并退还1000元押金。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收取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都有“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组团社就不会退还押金,俗称“赌团”。

案例十:途中补收团费的零团费旅游团 游客于某投诉,其一行2人报名参加广西北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越南六日游,团费0元,旅行社承诺不另行收费。行程中,导游韩某强迫收取听筒费40元和各类小费200元。经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与于某达成和解,向于某退款24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提醒广大游客,“零团费”旅游团就是以零团费为诱饵诱骗游客报名参团,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会以各种理由补收或强迫游客另行交纳费用。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关键字:零团费、保险

根据群众举报,经河南省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回馈投保人员,以“表彰会”名义组织607名投保人员(或其亲属、朋友)旅游,其中566人系“零团费”旅游。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肆佰元、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一日游、购物

江西省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的线索,在某“灵芝科技馆”外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载有37名旅游者的旅游包车。经查,当事人某食品商行(洪某)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团费每人28元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参加“一日游”,并安排旅游者到其经营的“灵芝科技馆”购物。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赠礼品、招徕

根据群众举报,四川省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江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一个旅游团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旅行社合法主体资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及赠送鸡蛋、面条等生活用品的方式,以团费每人100元的价格,招徕173名老年旅游者,准备租赁4辆旅游客车前往重庆旅游。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医疗器械、保健品

江苏省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悬挂有“好时光旅游俱乐部”宣传海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保健品销售业务,为增强顾客粘性,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团费每人68元的价格,招徕、组织100名公司会员、顾客等旅游者,参加“扬州一日游”和“金坛花谷奇缘一日游”。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养生养老、会员

①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某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游客名单表、出团通知书、旅游包车合同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以3199元的价格销售“养生养老家族会员”资格,在不具备旅行社合法主体资质的情况下,分5批次组织227名会员参加“安徽安庆天柱山4天3夜品质游”。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②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印制的旅游会员卡170张、旅游代金券31张、“7.25一日游人员名单”1份,执法人员还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签订养生服务合同的形式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俱乐部、微信群

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微信群“水田公社俱乐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章某某、夏某某建立微信群“水田公社俱乐部”,利用微信群和线下渠道招徕57 名旅游者参加“无锡鼋头渚二日游”,获利2149元。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户外

①根据群众举报,福建省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州市某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超值京津-北京天津纯玩六日游”行程表、境内旅游合同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招徕39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②当事人司某某建立微信群“享受阳光户外旅游群”,组织67名旅游者参加“兴安水库一日游”,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团费共计3685元。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