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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来源:市文新广局      时间:2017-07-07 10:41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订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时间由分管领导同意,并说明请假正当事由;请假1天时间或以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说明正当事由;所有请销假必须书面签字。

2.工作期间发现有以下情况的: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打麻将、打牌、下棋、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或长时间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等;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工作推诿扯皮、态度生硬、作风简单粗暴。发现1次扣款200元,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2次扣除半年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全系统通报批评;超过3次(含3次)以上,扣除全年奖金,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无故不上班,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款300元,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旷工2天扣除半年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全系统通报批评;超过3次(含3次)以上,扣除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累计旷工天数超过国家规定,按国家规定处理。

4.凡省、市在明察暗访中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并予以通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临时人员一律辞退;正式员工扣除半年奖金,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5.部门违反工作纪律情况超过2次(含2次)的,部门负责人扣款300元;部门违反工作纪律情况超过3次(含3次)的,部门负责人扣款400元,分管领导扣款400元;部门违反工作纪律情况超过4次(含4次)的,部门负责人扣款500元,分管领导扣款5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扣款500元。